新闻资讯

0591-8793180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5-07-31
闽建〔2025〕1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对《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发生在《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仍按原《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闽建〔2024〕3号)有关规定将其移出名单。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传真:0591-87615604,电子邮箱:fjfwpcb@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4日

 
 
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含房屋结构安全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下同)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结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
  既有建筑幕墙(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建成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人造板幕墙和组合幕墙等)安全性鉴定,是指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分析验算、评估,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所作的审查与综合判断。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包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下同)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为鉴定评级依据。
  鼓励鉴定机构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房屋安全鉴定水平。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应指导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开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对鉴定项目的成本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鉴定平均成本,引导鉴定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七条 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结构设计复核、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评价、结构抗震性能评价的检验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地基基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4个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闽备案,下同);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鉴定机构;
  (三)机构应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四)报告批准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五)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六)报告批准人或审核人至少有1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七)配备开展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八)具有健全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建筑幕墙检测和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建筑幕墙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机构应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幕墙鉴定或者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四)报告批准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五)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六)配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计算)软件;
  (七)具有健全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鉴定机构实施名单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单,供鉴定委托人选择。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设条件,并加强对鉴定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移出名单。
  公布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
  因技术复杂、利益冲突、应急处置等原因,房屋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不在本市公布名单内的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开展临时委托鉴定,临时委托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不办理入闽备案。
  第十条 鉴定机构停业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变更的,应自停业(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章 鉴定委托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玻璃面板拆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类型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但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
  (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应与抗震鉴定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据。
  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或危险性鉴定。

 
第四章 鉴定活动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设计单位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鉴定机构无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为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房屋(既有建筑幕墙)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
  鉴定机构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鉴定机构的,承接80米及以上或幕墙单项工程展开面积在6000m2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时,技术负责人或报告批准人或报告审核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规模建筑幕墙的设计或鉴定工作经历,或鉴定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三年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经历;承接大、中型房屋(房屋规模划分详见附件1)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时,技术负责人或报告批准人或报告审核人或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房屋规模的结构设计或鉴定工作经历,或鉴定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经历(承接大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五年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经历)。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鉴定人员应亲历项目现场,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房屋安全管理系统--鉴定项目告知)上告知,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项目负责人、鉴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鉴定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鉴定人员。
  (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5年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鉴定人员中,至少1名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三)既有建筑幕墙项目负责人和鉴定人员应具有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留存检测影像,其中,视频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留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上传鉴定报告的时间起算);照片作为鉴定资料保存: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现场取样时应有能清晰看到取样处的照片;
  2.钢筋规格检测时,每个检测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检测部位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3.主筋根数检测、箍筋加密区长度及间距检测、拉结筋间距检测,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5.回弹法检测烧结砖抗压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6.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时,每个贯入检测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7.钢材强度检测时,每个受检的构件应有能清晰看到里氏硬度测区打磨痕迹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8.焊缝全熔透超声波探伤检测,每个受检的焊缝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所检构件应标识焊缝位置或举牌标识焊缝位置);
  9.网架结构磁粉探伤检测时,每个受检的螺栓球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螺栓球上应标识螺栓球位置或举牌标识螺栓球位置)。
  (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抽样位置的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开启窗构造,每处应有能清晰看到构造的照片;
  2.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硅酮结构胶手拉剥离试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有试验过程的视频;
  3.玻璃面板应力检测和预应力拉索幕墙索内力测试,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三)房屋安全鉴定在实验室开展的检测,检测过程的影像记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系统网址:闽政通-- 省住建厅--安全工作平台--鉴定机构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外省鉴定机构可为在闽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1次(排查对象包括正在鉴定或已完成鉴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2次。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格式文本参照附件2-6)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并至少经鉴定人员和审核人签字、批准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鉴定专用章(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还应加盖审核人或批准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应按设区市或更小的区域范围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的签字(签发)人员、签章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报告签字(签发)人员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签发),不得转授权。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为A、B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Bsu级或一、二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Ⅰ、Ⅱ级或一、二级),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工作年限。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或Bsu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下一次安全性鉴定时间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或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三)或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三)或Ⅳ(四)级),或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或Dsu级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鉴定机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经抗震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应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项目鉴定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的鉴定报告,应在出具鉴定报告三日内上传。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复查复核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复查复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复查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一致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或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采用抽查鉴定报告和到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参照《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附件7)、《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附件8)、《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附件9)、《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附件10)。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闽建〔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规模划分表
     2.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格式文本(混凝土结构)
     3.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格式文本(钢结构)
     4.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格式文本(砌体,包括砖、石结构)
     5.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格式文本(木结构)
     6.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报告格式文本
     7.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
     8.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
     9.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
     10.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


附件下载:

闽建〔2025〕13号附件.doc
协会官网
Part of the source text of the website, if there is infringement, please inform us to deal with!
  • 0591-87931800
  • 返回顶部
  • 分享网页